盐城律师提醒您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合同法原则上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订立的合同,同样有效,但是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时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哪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盐城法律咨询指出虽然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个例子:合同法251条规定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但是此处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即租赁期超过6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话视为不定期租赁,238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270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330条规定的技术开发合同,342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物权法138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41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抵押合同,185条规定的抵押合同,210条规定的质押合同等等。
二、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 合同的内容应当体现我国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和有关方针政策,应当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2. 合同条款应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如单价与总价的货币名称要一致;价格条件的口岸与目的港要一致,价格条款与保险条款要一致;合同多次出现的货名要一致等;
3. 合同的各项条款应当与双方通过发盘和接受所达成的协议一致;
4. 合同条款要完整、肯定,防止错列或漏列主要事项。合同词句要准确、严谨,切忌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如“大约”、“可能”等词句不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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