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律师讲解涉外婚姻如何离婚?
(1)要求进行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内地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提出企业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协议规定意向协议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的事项一致的业务视图;
(4)当事人可以持有中国内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应当各交2张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了户口簿,身份证;
(7)外国人我们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通过其他企业有效的国际商务旅行证件。
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立法和实践一般不区分实质性要素和形式要素.. 从1949年到1951年,一般精神以婚姻地法律的适用为主导。自1951年底以来,盐城律师处理涉外婚姻的基本精神已经转变为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或中国人与外国人结婚的条件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我国,外国人之间或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缔结的任何婚姻,不仅实质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在形式上也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1975年,外交部、公安部发布了《外国人在华结婚办理规定》,对在华与外国人结婚的中国人民适用中国法律。直到1978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外交部和公安部才开始纠正过去严格控制中外通婚的偏见。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缔结婚姻地的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适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地的法律”。此外,《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离婚和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婚姻缔结地的法律适用婚姻的效力。
地址:盐城市人民南路2号紫薇广场A区5幢7楼西 邮箱:liuxmniu@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