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调整公司组织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重要战略之一。公司分立的本质在于营业分立。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效力和责任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分立最棘手的是公司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公司分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盐城法律咨询表示并且《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且在我国《公司法》中还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盐城律师表示公司分立必然出现多元利益冲突,公司立法在完善和构建相关制度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该制度要能够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在公司分立时仅设置了通知及公告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公司分立对公司的未来影响巨大。对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的变动会带来难以预测的变化,公司股东追求利益大化的冲动可能会使债权人赖以实现其债权的责任财产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在诸多法人的变更中,公司的分立对于公司债权人的影响极其重大,也极容易成为不良商人逃避责任的手段。盐城律师事务所表示新的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债权申报和债权人请求清偿和提供担保的规定,删除了“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公司不得分立”的禁止性规定。这就要求各债权人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逃避债务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一方面进行协商力求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了解法律有关的规定,采取合法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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