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大纵湖民商诉讼因此表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行确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对公司的类型、宗旨、组织机构设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为公司的设立和设立以后的运行提供一个基本准则。知名民商诉讼提醒公司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后,应当在经过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缩小经营范围,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公司决定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
民商诉讼事务所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相关证据的认定,一方面审查是否对劳动者的录用标准及要求有明确的描述;另一方面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内的表现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行为有没有客观的评价和记录。基于上述内容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三点:首先,招聘时设定合法、明确、可考核的录用条件。知名民商诉讼表示应以合法明确的录用标准为条件,如能力方面可做学历、经历、资质、业绩等要求;工作态度方面可做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健康方面可做无特殊疾病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方面,可做需提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要求。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具体,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不能空泛、没有实际考核性。其次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可行的考核制度。再次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应做好证据固定。
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将其称为“利他契约”。知名民商诉讼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入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民商诉讼事务所介绍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原因。对价关系存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为合同关系,如买卖、赠与等,但是也并非以此为必要,像抚养义务、损害赔偿等法定之债也包括在内。履行关系存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
现实中不少单位存在这样的职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又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这部分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他们能享受哪些劳动权益?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知名民商诉讼浅析2017年7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了《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提出了颇有创新性的操作意见,具有很强的标杆意义。一是明确其劳动关系属性;二是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限定范畴;三是明确其能享受的待遇内容;四是明确其不能享受的待遇内容。民商诉讼事务所表示其实到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亡的,属于劳务关系,因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工伤赔偿问题。
在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与分家最为相似的法律行为是继承或赠与。然而结合法史学有关“分家”的资料以及“继承”、“赠与”的规范涵义,事实与规范之间无法形成最终的对接。知名民商诉讼认为,在当下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分家”既不属于继承,也不是赠与。继承是在法律所规定的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人之间,一方死亡,他方承受其财产的制度,这是狭义的继承。民商诉讼事务所介绍广义的继承还包括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由其所指定的人继承其财产的制度,严格根据这个定义,分家行为不应被纳入继承的范畴。从表面上看,继承和分家都是一种财产的传承,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现实的分家中,“父母在生前进行家产分割的情况决不是稀见的事情”,当然也有父母去世后兄弟之间的分家;而继承只能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
市场经济格局的扩展和成熟使夫妻债务由简单的民事债务,变得成分复杂.形式多样。民商诉讼事务所浅析夫妻债务的种类,夫妻债务从广义上讲,指具有特定配偶身份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后特定情况下.与第三人进行民商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以及涉及侵权(或犯罪)行为致人损害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所负的债务。知名民商诉讼浅析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债务承担的规定,夫妻债务负担制度不仅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更重要的是规范夫妻与第三人(债权人)间关系,是维持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双方利益动态平衡的方法。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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