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富建筑工程浅析“以劳抵债”中“劳”的概念是什么?在以劳抵债协议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债务关系之外依意思自治原则形成了一个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依劳务的性质不同,可为提供某一短期项目的劳务关系,也可为具有较长期限的劳动关系,前者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但不管哪种法律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付出劳动。一方支付合理的对价,即劳动报酬。知名建筑工程表示以劳抵债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因而它不同于一般意义的债务清偿。以劳抵债协议履行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普通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对非技术人员从事特种行业的劳务。劳动者从事对人身有害的劳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务和可能引发其他纠纷的劳务都应予以解除。对限制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
从2017年从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全国共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共造成3898人死亡。此外从统计情况看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占了全国事故的90%。知名建筑工程表示行人素质却达不到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要求,闯红灯、闯斑马线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事故率非常高。在长安大街上我就见过有专门针对过马路设置的行人栅栏,红灯亮时辅警就拉上栅栏从而减少了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发生。建筑工程事务所指出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合并是公司整合资源,实现规模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但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法律对公司合并时劳动合同采取概括承继,但司法解释中也允许选择承继。知名建筑工程说说我国公司合并过程中劳动合同承继的司法现状。探讨《劳动合同法》第 34 条概括继承立法模式从北大法宝网站中检索与该条相关的案例,检索结果总计 61 条,与劳动合同承继直接相关的判例有 19 份,19 份判决书中认可合并后劳动合同应承继的占 74%;建筑工程事务所指出以“收购协议未履行完毕”和“劳动者并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为由认为合并后劳动合同未得到承继的占 10.5%,法院未支持当事人诉求,判决驳回的占 10.5%,二审认为一审适用第 34 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一审判决的占 5%。
如果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时间有间隔,则在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该合同仅具有约束力而不具有效力。知名建筑工程认为,合同约束力与合同效力具有不同的内容,合同约束力仅指合同成立之后、生效之前对当事人所具有的的拘束力,体现为当事人不得无故废止合同;合同效力指合同生效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建筑工程事务所介绍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未生效合同在未生效期间的法律效果即表现为当事人不得无故废止合同。违约责任说。该说认为,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的合同虽然还未生效,但已经依法成立。而判断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所以应当有权自主决定在什么领域中从事经营活动。学富建筑工程因此表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当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指定,而是应当由公司自行确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对公司的类型、宗旨、组织机构设置等涉及公司根本性、方向性的重大问题做出规定,为公司的设立和设立以后的运行提供一个基本准则。知名建筑工程提醒公司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设立后,应当在经过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然而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缩小经营范围,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公司决定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
建筑工程事务所指出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了保证债权能顺利得到实现,通常会采取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即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进行结算,并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人,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建筑工程事务所表示该行为容易引起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等问题。一、以新贷还旧贷的特征以新贷还旧贷属于民事行为,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及两份借款合同;2、前后两份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相同;3、新借款合同一般不直接注明借款用途是还旧,而常以其他缘由为借款用途。二、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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