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将其称为“利他契约”。知名民事法律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入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民事法律事务所介绍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原因。对价关系存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为合同关系,如买卖、赠与等,但是也并非以此为必要,像抚养义务、损害赔偿等法定之债也包括在内。履行关系存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
合并是公司整合资源,实现规模化发展,增强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但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法律对公司合并时劳动合同采取概括承继,但司法解释中也允许选择承继。知名民事法律说说我国公司合并过程中劳动合同承继的司法现状。探讨《劳动合同法》第 34 条概括继承立法模式从北大法宝网站中检索与该条相关的案例,检索结果总计 61 条,与劳动合同承继直接相关的判例有 19 份,19 份判决书中认可合并后劳动合同应承继的占 74%;民事法律事务所指出以“收购协议未履行完毕”和“劳动者并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为由认为合并后劳动合同未得到承继的占 10.5%,法院未支持当事人诉求,判决驳回的占 10.5%,二审认为一审适用第 34 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而撤销一审判决的占 5%。
民事法律事务所指出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了保证债权能顺利得到实现,通常会采取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即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进行结算,并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人,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以保证债权的实现。民事法律事务所表示该行为容易引起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等问题。一、以新贷还旧贷的特征以新贷还旧贷属于民事行为,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及两份借款合同;2、前后两份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相同;3、新借款合同一般不直接注明借款用途是还旧,而常以其他缘由为借款用途。二、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情形。
首先要区分法律约束力与法律效力的概念。合同约束力更加强调当事人应严守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合同效力则更加强调当事人依合同及法律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在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民事法律事务所浅析合同作为典型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过这种约束力是形式上的,仅指当事人一方不得无故废止合同,但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必然受法律保护。知名民事法律指出只有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要件时,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才能受法律保护,即产生合同效力。不过因为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合同约束力被合同效力吸收,即合同效力包括当事人不得无故废止合同的内容。
企业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转型期普遍的一种现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放开企业间借贷行为时也应注意防范金融风险。知名民事法律表示对于企业问借贷的法律保障而言,核心是理念和规则,只有通过理念的思考和规则的建构,才能真正为解决我国企业间借贷的现实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企业间借贷合法的保障理念(1)秉承契约自由的理念。(2)秉承金融安全的理念。民事法律事务所指出企业间借贷是法律行为,是企业的理性选择。从本性上应保障其行为自由,但金融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在保障其契约自由的同时也要兼顾金融安全(3)秉承诚实信用的理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在企业问借贷中亦为重要。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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