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咨询指出实践中,一些借款人为了保证债权能顺利得到实现,通常会采取以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即指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进行结算,并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人,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建筑工程咨询表示该行为容易引起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等问题。一、以新贷还旧贷的特征以新贷还旧贷属于民事行为,其有以下法律特征:1、涉及两份借款合同;2、前后两份借贷合同的当事人相同;3、新借款合同一般不直接注明借款用途是还旧,而常以其他缘由为借款用途。二、以新贷还旧贷中保证责任的认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保证人对以新贷还旧贷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情形。
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债权往往会向债务人、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尤其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情形下,对保证人更是会极力追责,专业建筑工程表示有的债权人还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共同承担债务为由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承担债务责任,合同纠纷中涉及保证人责任主要是有保证人参与的合同,无论保证人以何种形式参与主合同,都形成保证合同。建筑工程咨询介绍按照现有立法规定,对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保证人,并没有对保证人配偶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关于保证人配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十分引人关注,债权人在合同纠纷中为了保障债权实现,不但将保证人起诉,还会找出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义务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将保证人配偶一并作为被告要求承担债务责任,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统一认定
建筑工程咨询指出我国立法上确实有规定基于夫妻关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尤其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对家庭财产进行处分,同时对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也规定为共同债务,虽然规定了除外情形,但也是以举证为前提。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的规定是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根据之一,也是上文所说债权人将其列为被告的依据。专业建筑工程浅析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理论争议。1.保证之债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否定保证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主要依据在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让没有参与到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配偶承担责任将会造成合同理论受到冲击。2.保证之债存在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首先要区分法律约束力与法律效力的概念。合同约束力更加强调当事人应严守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合同效力则更加强调当事人依合同及法律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在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建筑工程咨询浅析合同作为典型的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过这种约束力是形式上的,仅指当事人一方不得无故废止合同,但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必然受法律保护。专业建筑工程指出只有在合同符合法律要求的生效要件时,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才能受法律保护,即产生合同效力。不过因为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合同约束力被合同效力吸收,即合同效力包括当事人不得无故废止合同的内容。
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将其称为“利他契约”。专业建筑工程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入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建筑工程咨询介绍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原因。对价关系存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为合同关系,如买卖、赠与等,但是也并非以此为必要,像抚养义务、损害赔偿等法定之债也包括在内。履行关系存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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